第(1/3)页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时,临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牛三见诉张苏侠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之子牛峰在艾县艾城镇副食品市场卖猪肉时,被张苏侠之子张彤彤用刀刺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五十二万元。”牛三见聘请的代理律师王大发简要陈述了起诉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牛峰同孔飞合伙盗窃张苏侠家的猪,被张苏侠的幼子彤彤发现后,拒不认错,将欲追回猪猪的彤彤打伤。构成抢劫。小彤彤在无可奈何又怒火中烧的情况下,将原告之子牛峰刺伤致死。小彤彤没有任何过错,应该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当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张苏侠的代理律师阿蛮据理力争地答辩道。 “据现场证人证明,牛峰已经向张彤彤赔礼道歉,并给了他五十块钱,张彤彤当时也离开了现场。后又折返回来刺死牛峰,不构成正当防卫。”王大发质辩道。 “牛峰作为成年人,随时会殴打伤害小彤彤,小彤彤在当时追赃无果的情况下受到牛峰攻击的危险性并没有消失。小彤彤如果不将牛峰刺伤,让牛峰将猪猪的肉卖完,将会使本案证据消失,无法追究牛峰的法律责任。值得强调的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牛峰并没有将赃物返还给小彤彤。小彤彤有追赃的权利。”阿蛮也是寸步不让地说。 “诉辩程序就此打住!请原告举证?”审判员李正贤道。 “原告向法庭举证牛峰尸检报告及公安机关和张彤彤谈话笔录一份。证明原告起诉的观点。”王大发边说边将证据材料交给李正贤。 李正贤摆了摆手,没有去接那材料:“直接交给对方质证吧。” 王大发一听,赶忙改变了方向,将手中的证据材料递给了阿蛮。 “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彤彤有过错。”阿蛮接过材料翻了翻,然后质证道。 “请被告举证?”李正贤道。 “被告向法庭举证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两份现场勘查笔录,包括卖肉市场及彤彤家猪猪被盗现场。第二组证据是被盗猪猪的DNA鉴定结论。这两组证据证明牛峰盗窃猪猪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是现场录像带一盘,证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彤彤是为了取回自己的猪猪,想刺伤牛峰,使其丧失控制猪猪的能力。”阿蛮边说边将证据材料递交给了王大发。 王大发接过阿蛮递过来的证据材料,反复看了十多分钟,然后质证道:“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不了被告所说的观点。张彤彤刺死刘峰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回死猪,而是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能够证明牛峰系盗窃了张苏侠家的猪。”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