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二00六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时,孙江诉孙海、孙荣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在临海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请被告孙海发表答辩意见。”独任审判员郭亚萍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后道。 “原告所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房产经过滨江星河律师事务所见证,被继承人齐大红已将上述房产遗嘱给了孙海,与原告人无关。”何志作为孙海的代理律师答辩道。因为这个案子的见证律师就是何志,所以阿蛮建议孙荣让何志代理更为了解情况,明确责任。 “我母亲齐大红,在感觉自己快要不行的时候,要我和我丈夫马小超为她找个律师。说要律师为她做个见证,在她死后房产都留给孙海。我丈夫于是就找到何志律师。何律师收了我们一万块钱,就到我的母亲齐大红面前了解了情况。了解情况后就回去了。第二天就将两份材料交到我们手里。一份是遗嘱,另一份是遗嘱见证书。并让我母亲在遗嘱这份文件的下面签上名字,但当时我的母亲手无法握笔,已经不能签字了。我就打电话给何律师,何律师说实在不行的话,就叫我们代我母亲写上名字,让我母亲在名字上捺个手印。我母亲既然将房子亲口遗嘱给孙海,就是我的小弟弟。我大弟孙江又来要房子,我感觉没有道理。”孙荣较为详细的把遗嘱见证的过程说了一遍。 …… 塔读小~。>说—*.—免费*无广>告无*>弹窗,还>-.*能跟书~友们一起互>@动。 “被告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供吗?”郭亚萍问。 “我们向法庭提供遗嘱一份和律师见证书一份。证明案涉房产已经由齐大红通过遗嘱的形式留给了被告孙海。”何志边说边将两份文件递给了郭亚萍。 “请原告质证?”郭亚萍略略地翻了一下两份证据,然后递给了原告的代理律师王大发。 “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有异议。从形式上看,立遗嘱人栏内的签名并不是齐大红本人所签。而是由马小超代签。虽然上面的手印是齐大红的。但这并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从内容上看也不是齐大红当面讲述,律师当面记录的。而是律师根据自己的记忆独自整理而成。他整理成的这个内容是否是齐大红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而知。”王大发质证道。 “原被告双方对被继承遗产的价值数额能否达成一致?”郭亚萍问。 “原告起诉按六百万计算,有些偏高。我们认为至多能值四百五十万。”何志道。 “原告什么意见?”郭庭长又把目光移到了原告代理律师王大发的身上。 “我们同意本次可分割遗产总额为四百五十万。可以按四百五十万分割。”王大发点了点头,没有再说更多的话。 ……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