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4章 汉京宣言-《红色警戒之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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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华之庞大陆、海、军部队,业已增强多倍,其由西方调来之军队及空军,即将予曰本以最后之打击,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联合国之决心之支持及鼓励,对曰作战,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对待曰本之心,不可衡量。吾等之军力,加以吾人之坚决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实施,必将使曰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避,而曰本之本土亦必终归全部残毁。

    (四)现时业已到来,曰本必须决定一途,其将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使曰本帝国已陷于完全毁灭之境之军人之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欺骗及错误领导曰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曰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曰本领土经中华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汉京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曰本之主权必将永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九)曰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曰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曰本政斧必将阻止曰本人民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曰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须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但可以使其获得原料,以别于统制原料,曰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曰本将除必要警察武装之外,罢黜所有军队、预备役建制,海上武装船只不可超过百吨,飞机数量不可超过百架。严禁研制开发战略及大规模杀伤姓武器。

    (十三)为了保证曰本限于四岛领土的安全,中华将永久驻军四岛。保护曰本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曰本限于四岛的领土完整。驻军费用,由曰本承担。

    (十三)吾人通告曰本政斧立即宣布所有曰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以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曰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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